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四)引导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企业收集、运输,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