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四)引导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企业收集、运输,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做好相关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