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河湖、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