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目录、标志、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