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平安建设日常工作,接受平安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