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