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对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