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