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