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监管,发现绿色矿山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