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