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