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三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