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