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