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