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列入濒危名单或者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