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