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损毁传统村落的行为。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