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州、县(市)级传统村落保护警示机制。

列入名录的州、县(市)级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受到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核实后,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警示,责成限期整改;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受到严重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经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体旅游广电等部门认定州、县(市)级传统村落破坏严重且无法补救的,提请州人民政府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