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监督。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社会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