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民担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