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体旅游广电、自然资源、农牧、民族宗教、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普查工作,制作传统村落保护清单,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建立逐村按户登记档案,制作卫星云图、录制影像、图片资料、电子文档,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