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供暖、通讯、厕所、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推动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为村落保护发展和旅游开发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