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动态监测系统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评估制度,建立县(市)、乡(镇)、村交叉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