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研究传统村落中的藏戏、热贡艺术、达顿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保护发展,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开展金银铜雕、石刻木雕、藏靴、藏服、堆绣、藏酒、烧馍等传统技艺传承和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本土建筑特色和传统建筑建造技艺,为工匠提供传统村落建造技艺培训、指导和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纪念馆、民俗陈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传统民宿等场所。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