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或者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维护或者修缮后,所有权人认领的,应当予以返还,但所有权人应当偿付维护或者修缮所支付的费用。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抢救性保护能力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维护或者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