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施工;
(四)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五)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草原、湿地、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
(六)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