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区内开展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办理。涉及文物保护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