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类分区保护。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除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