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整合传统村落资源,统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