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应当尊重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原籍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传承。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