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应当尊重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原籍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传承。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