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