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体现当地民族传统特色、地域特色,保持村落传统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景观要素的完整性,体现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促进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