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