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风貌的分类保护和发展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保护和传承措施;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保护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八)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