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符合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等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