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符合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等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