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