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