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或者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