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采区进行调查;(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