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装运、收购、销售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合法来源单证。

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包括河道砂石来源地和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卸砂点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并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