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河道砂石开采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