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因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或者防洪吹填加固堤防等需要采砂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用于销售的,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村民因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村民采挖少量砂石的,应当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