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八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