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在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