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区基本情况;
(二)许可方式、期限;
(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四)采区砂石开采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采砂作业方式以及采砂船舶、设备、工具数量,采砂设备功率;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控制数量和布局,存放时限和清理要求;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措施;
(八)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九)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