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