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