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