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