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