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