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